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开展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
现场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发表日期: 2023-09-15 来源: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事教育处

晋建人函〔2023〕627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企业,各有关培训机构:

为促进我省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改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人〔2019〕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建办人函〔2019〕38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事司关于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建人才函〔2019〕22号)等文件要求,决定在全省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根据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实际需求,坚持知识更新、学以致用的原则,通过继续教育学习,使施工现场专业人员不断提升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素养,促进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提升。

二、组织方式

(一)我省施工现场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由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组织实施。

(二)推广“互联网+培训”模式,继续教育形式采用线上学习为主的形式,用人企业负责落实本单位施工现场专业人员报名参加继续教育,参训企业和个人可自主选择培训机构。

(三)提供网络培训技术服务的单位须严格遵守继续教育规定。

三、继续教育

(一)教学要求和学时规定

1.教学要求

各培训机构应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继续教育推荐大纲》开展继续教育教学。

2.学时规定

继续教育实行学时制管理,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自取得培训合格证次年起,每年应参加不少于32学时(其中专业岗位知识不少于22学时)的继续教育。两年累计不满64学时或未从事相应岗位工作的人员,应重新参加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学习,《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以下简称“《职业培训合格证(电子证)》”)作废。参加企业或培训机构组织的本专业技术培训、学术交流等经认定后可计入继续教育学时。持有多个专业证书的人员,同一年度的公共基础知识课程仅需学习一次,专业岗位知识课程仍分专业学习。

(二)报名条件及资料

1.报名条件

在住建部“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管理信息系统”(网址:http:// rcgz.mohurd.gov.cn)可查询的全省施工现场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身心健康,恪守职业道德,男性不超过 60 周岁,女性不超过 55 周岁,且参加的继续教育的岗位与所持证书岗位一致。

2.报名资料

用人企业按以下要求向培训机构报送报名资料。

(1)纸质版《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继续教育汇总表》(附件)一式两份及电子版;

(2)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以下简称“原《合格证书》”)原件或《职业培训合格证(电子证)》复印件一份。

(三)证书管理

1.纸质证书换发

持原《合格证书》的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完成规定的32学时继续教育后,由培训机构负责统计人员的信息数据,取得学时认定。学员须于2023年12月31日前换发《职业培训合格证(电子证)》,同时原《合格证书》作废。

2.电子证书信息更新

持《职业培训合格证(电子证)》的施工现场专业人员按要求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后,由培训机构负责取得学时认定。学员须于每年12月31日前上传至住建部“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管理信息系统”完成信息更新。

四、工作要求

(一)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本辖区内施工现场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继续教育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二)施工现场专业人员所在企业应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和保障,建立现场专业人员继续教育档案,自觉接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确保本单位符合条件人员按时完成继续教育、换证和信息更新。

(三)各培训机构要规范培训行为,对培训的全过程完整记录和归档留存,并对培训的真实性负责。对各培训机构弄虚作假、恶意竞争、扰乱培训市场秩序等行为实行“零容忍”,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附件: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继续教育汇总表.docx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9月15日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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